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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簽約前你一定要懂的五件事|地政士教你避開合約陷阱!

2026年3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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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賣簽約前你一定要懂的五件事|地政士教你避開合約陷阱!

買賣簽約前,你一定要懂的五件事

——從麗美買房的故事,看懂合約裡的眉角——
點選了解詳細簽約流程

🏠 麗美的第一間房
麗美 35 歲,在竹北上班多年,終於存到第一桶金。某天,他在仲介帶看後興奮地簽下一份「斡旋書」,交了十萬元定金,心想:「有簽有保險!」
沒想到三天後,屋主反悔,說「價格談錯了」,錢也不退。
麗美慌了,才開始問朋友:「定金可以不退嗎?」
這樣的故事,幾乎每天都在發生。
今天,我想用一位地政士的角度,聊聊——買賣簽約前,你該知道的五件事。

一、不是簽名才算數:從「要約」開始就有法律效力

《民法》第153條:「契約,非經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,不得成立。」
這意思是說,只要你提出「我想買」,對方答「我願賣」,契約就可能成立,不一定要等到正式的「買賣契約書」才有效。
🟢 小提醒:
像「購屋意向書」或 「要約書」或「斡旋書」這類文件,如果內容明確、雙方簽章,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契約。別以為那只是「表達興趣」——在法律上,它可能已經是買賣成立的證據。

二、定金不是白給的錢,退不退要看是哪一種

《民法》第248條:「當事人之一方給付定金者,推定契約成立。」
《民法》第249條:定金的效力,包含履行、解除、返還或加倍返還的情況。
也就是說:

若交易順利,定金可以折抵價款。
若買方反悔,不得請求返還。
若賣方反悔,應加倍返還。
🟢 實務上常見陷阱:
有些人以為「違約金」和「定金」一樣,其實不然。
**違約金(民法§250)**是雙方額外約定的罰則,而「定金」是契約成立的證據與誠意金。
所以,簽約時一定要看清楚條款標題:「定金」或「違約金」,差一字,輸贏天差地遠。

三、價金與交屋時程: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

《民法》第264條:「當事人互負債務者,應同時為之。」

理論上,付款與交屋應該同步。
但實務上,多半分期付款、分階段過戶。
如果沒有寫清楚「第二期價款何時付」、「何時辦理過戶」,將來發生爭議時,法院多半會依「同時履行」原則處理。

🟢 建議仔細了解合約書付款期程
這樣誰先誰後,一目了然。

四、屋況保證要寫進契約,口頭說的不算

《民法》第354條:「出賣人對於其出賣之物,負瑕疵擔保責任。」
《民法》第359條:「買受人得因瑕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。」

也就是說,如果屋主交付的房子有漏水、壁癌、違建等「非買方可察覺的瑕疵」,他仍須負責。

🟢 地政士小提醒:
一定要把屋況說明書列為契約附件。
逐項勾選「有/無漏水、有/無租約、有/無違建」。
若有口頭保證(例如「屋頂剛整修」、「管線全換新」),要寫進合約。

法律上,「沒寫=沒說過」。

五、找地政士不是浪費,是保命

根據《地政士法》第16條,地政士的業務包含:
代理申請土地登記、測量、稅務、公證、提存、撰擬不動產契約及協議、契約之簽證等。

簡單說,地政士是買賣契約中的「守門人」。

我們會幫你查:

• 土地是否被查封、設定抵押、佔用、套繪情況

建物有無違建或他項權利
是否涉及共有、繼承問題
契約條款是否合法、有無風險
價金履約保證流程是否安全
🟢 另外,根據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22條:

經紀業辦理買賣時,定金收據、說明書、買賣契約等文件,都須由經紀人簽章,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。

也就是說,經紀業雖然可以促成交易,但地政士才是法律與登記層面的專業保險員。

🎬 結語:讓合約成為你的安全帶

故事的最後,麗美找到地政士重新審閱合約,發現屋主其實早已設定抵押權,幸好合約還沒生效,成功退回定金。
她笑說:「早知道,一開始就該找專業的人看!」

買房不是買菜,
每一份契約都可能是仟萬的決定。
記住這五件事:
1️⃣ 契約從意思表示開始有效
2️⃣ 定金效力要看清楚
3️⃣ 付款交屋順序要明確
4️⃣ 屋況保證要白紙黑字
5️⃣ 地政士是你的法律安全帶

買房可以興奮,但別太衝動。
簽約之前,先讓專業的人幫你看一眼,
會省下很多睡不著的夜。

提醒:每件買賣個案可能有所不同,合約內容仍依實際個案為主。

📚 主要法條參考

《民法》第153條、§248~§250、§264、§354、§359
《地政士法》第16條
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第22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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